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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


  (一)按照《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1、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2、市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凡属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切实加强对涉外出租、转让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国土资源、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审批以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或人员的办公、经营、居住场所时,应当书面告知出售、出租或提供者先期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技术安全检查。国家安全机关对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涉密信息网络及进口境外的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要进行常规性技术安全检查,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有关单位为境外人员提供通信终端设备和线路,应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五、加强重大涉密会议、重大涉外活动的技术安全保卫工作。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周视察期间,接待部门应及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对驻地及有关场所进行事前和停留期间的技术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保卫措施。凡在我市召开市级以上党政重要涉密会议或全市重大涉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及时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并安排国家安全机关相关人员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六、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互联网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采取安全检测措施,防范和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保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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