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医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标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800元调整为700元;区级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4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再递减。
二、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院使用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5%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10%调整为8%。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同时将大额医疗费用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具体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30001元至200000元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四、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将高血压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慢性乙型肝炎适应症抗病毒治疗(干扰素)纳入慢性病门诊治疗范围。慢性病门诊治疗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六、将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原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进行补助调整为由统筹基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