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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和工青妇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制度,拓展一批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基地,组织毕业生参加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使用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并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标准由公共就业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上述见习补贴和综合保险所需资金从各地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加强对高职学生的技能培训,实行高职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定期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对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鉴定合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能鉴定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与指导。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要在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中加强有关创业教育的内容,开展专门的培训。要与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临近毕业或已毕业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培训,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提供良好的创业政策支持。由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创造条件适时建立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遴选一定数量具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毕业生进入,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站式服务及公益性服务,推动创业活动健康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应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的经费,支持本市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或基地建设,鼓励毕业生和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为自主创业的高校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可按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2009年,重点支持建设好“宜春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的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申请贷款、贷款担保等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和部分在校创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部分在校大学生,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免交物管费、卫生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介手续。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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