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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不仅关系到毕业生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目标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实现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起来,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赶超式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挖掘潜能,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引导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2、鼓励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进一步向高校毕业生倾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和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免费组织岗前培训。各地要取消对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要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在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因资金不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中心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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