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按学科、专业分类登记,并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报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对拟奖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做出推荐拟奖决定。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对推荐拟奖决定进行审定,做出拟奖决定。拟奖决定在《珠海特区报》上公示30天,有异议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处理;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和评委会的评审会议应有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方为有效;评审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考察、考证市科技突出贡献奖、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拟奖项目。
  第二十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必须在拟奖决定公示期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评委会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