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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有关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九)申报当年或前一年的科技查新报告;
  (十)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有关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十)申报当年或前一年的科技查新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自主创新促进奖和归国科技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二十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为主,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科技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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