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所使用的技术及装备进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 珠海市自主创新促进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四节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第十二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的获奖候选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国科技人员:
(一) 归国来本市四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合作研究、开发、引进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拥有核心技术,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
(三) 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二年累计在本市纳税,其中,软件、集成电路和农业项目:100万元,其他项目:200万元。
第十三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三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法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检测、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和评定的行为。
申报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