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
(四)申报项目必须投产或者实施二年以上,有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二年累计在本市纳税,其中,农业项目:300万元,其他项目:2000万元。
第五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二节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领域所进行的科技基础性研究工作;所称“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技领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八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等级,应当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知识产权及其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成果转化程度高,成为本行业的共性或关键技术,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累计,其中,农业项目:50万元,其他项目:200万元。
(二)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其经济效益按会计年度计算,申报前连续两年税后利润累计,其中,农业项目:25万元,其他项目: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