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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科[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珠府[2007]51号),现将2009年6月5日修订的《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9年6月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项目获奖候选人应当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行政领导确实参加了项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条件,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申报奖励,但人数不得超过一名,并且要在申报书中附详细的书面材料,具体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由本人签字、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方面,为我市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行业中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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