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项目决策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和咨询委员会(组)名单一并组成决策咨询论证完整文件,各决策咨询机构应认真填写。
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条件、待遇对象是五个决策咨询机构的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经费均纳入省财政预算,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审计部门对决策咨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可纳入决策咨询经费的项目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经费、调研考察活动经费、资料费用、有关决策咨询的办公费用以及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补贴支出等项。
第十八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人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在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决策咨询委员会,使用时可统筹兼顾,与专家决策咨询成果挂钩,实行按劳取酬,具体办法由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不能在两个以上决策咨询机构任职。
第十九条 为决策咨询机构提供有关全省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逐步吸纳有关方面的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政府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修订等;逐步扩大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参加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阅读重要文件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和咨询成果的评审、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细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