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省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决策咨询论证,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论证(或处理涉法事项)可分两种方式进行,即会议决策咨询和函审决策咨询。同时,积极利用现代高效咨询手段,开展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的咨询活动。
进行会议决策咨询时,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决策咨询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决策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决策咨询的委员 (法律顾问)应提前5天接到会议通知,及需要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的项目详细资料,决策咨询委员在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准备后参加会议。会上应充分发挥决策咨询 “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决策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经会务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存档,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其所在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会议决策咨询的工作流程是:省政府办公厅向相关决策咨询机构发送会议通知及项目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提供项目详细资料---由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提出决策咨询论证意见---记录整理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函审决策咨询指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决策咨询论证专题会议,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
需要进行函审决策咨询论证的部门、单位,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 (立法咨询委员会除外),同时提交项目的详细材料。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应在任务时限前15天将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详细材料一并送达相应的决策咨询机构。
函审决策咨询的工作流程是: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受理---向相应决策咨询机构发送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由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 (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向决策咨询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