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1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2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3负责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4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5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1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2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3承担省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省政府重大涉外投资、经济纠纷、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