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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好人间布病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进一步完善全省布病监测体系,对布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布病疫情后要严格按照法定管理乙类传染病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报告,并积极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将布病治疗纳入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统筹范围。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布病患者实施救助。

  (三)进一步完善布病疫情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布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蔓延。若发现布病疫情暴发,卫生、畜牧业部门要及时通报和上报,按照疫区处理规范进行处理。加强羊、牛、鹿及奶制品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布病检测,严防病肉、问题奶制品流入市场。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畜布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疫情监测调查处置、疫畜无害化处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督导检查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布病防治的经费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人间疫情监测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牲畜布病免疫用疫苗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布病疫区处理、流行病学调查、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在预算内妥善安排,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畜间疫情检疫监测及扑杀、无害化处理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病畜扑杀补贴按牲畜当年市场价格的80%核算,由省、市县财政及养殖户按5∶3∶2比例承担。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控能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畜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保证开展布病疫区处理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需要。加强布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逐级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应对处置重大疫情能力。特别要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布病的诊治能力,减少误诊误治。要提高布病防治专业人员待遇,创造稳定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

  六、加强健康教育,增强防病意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落后的饲养方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实施科学饲养,人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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