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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8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控制布鲁氏菌病 (以下简称布病)在人、畜间传播,切实加强布病防治工作,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布病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布病是一种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省是布病历史疫区,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988年曾率先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区标准。但是,随着畜牧业不断发展,牲畜跨省交易频繁,我省人间布病疫情明显上升,部分县 (市)呈暴发和流行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布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布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全力做好人、畜布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布病综合防治措施

  (一)采取 “检、免、杀、消、管”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畜间布病疫情。“检”即检疫监测。对发生人间布病疫情村屯的牛、羊实行全面检疫,对其他村屯的牛、羊按2%比例进行抽检,检出阳性牲畜的群体进行全面检疫。要对羔羊、犊牛以及进行过布病免疫的牲畜实施常态化抗体滴度检疫。“免”即免疫预防。对健康牲畜实施强制布病免疫,免疫率要达到100%。要按照农业部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乳用和种用牲畜只检疫不免疫。“杀”即扑杀净化。对布病病畜及检疫阳性畜一律实施扑杀,做到无害化处理。“消”即消毒灭源。建立消毒制度,对牲畜饲养环境进行定期消毒。“管”即卫生监管。重点加强家畜养殖场 (区)、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外引牲畜报检、检疫和消毒制度和措施;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引入的牲畜要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健康后再混群饲养;未按规定申报检疫和加施牲畜标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凡购入未经检疫牲畜发生布病的,扑杀后政府不予补偿;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的查证验物,严禁染疫牲畜及其产品进出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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