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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2009〕184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渡过难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涉及企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6月10日起,检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检验检测时不得另行收取砝码租赁费。从2009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除附件所列项目、标准外,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7〕3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和减免以下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一)200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等640种商品调出《法检目录》,不再实行品质、规格、数重量及包装等检验鉴定和收费,具体商品和操作办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法检目录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法检目录》第61、62章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实行降低30%收费标准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具体范围和减免政策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44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桂财综〔2007〕52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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