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类别 | 执法科室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 | 企业记分分值 |
1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3-1-02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注册证书、注册师执业印章,提供虚假证章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本身已取得相应的注册证、注册师执业印章: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0~31 |
2 | (1)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不超过申报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总数的1/3的 | 10 |
3 | (2)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已超过申报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总数的1/3(含)的 | 20 |
4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5 | (4) | 已用于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的 | 31 |
6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3-1-03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注册证书、注册师执业印章,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证、注册师执业印章: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0~31 |
7 | (1) | 虚假证章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签名,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不超过申报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总数的1/3的 | 20 |
8 | (2) | 虚假证章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签名,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已超过申报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总数的1/3(含)的 | 31 |
9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31 |
10 | (4) | 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已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签名、盖章的 | 31 |
11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3-1-0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的,提供假证的其他技术人员(不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本身已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0~21 |
12 | (1) | 克隆件仅作为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假证人员数量不超过申报的其他技术人员(不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数量的1/3的 | 10 |
13 | (2)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假证人员数量已超过申报的其他技术人员(不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数量的1/3(含)的 | 20 |
14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15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3-1-05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的,提供假证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0~31 |
16 | (1) | 假证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签名,且提供假证人员数量不超过申报的其他技术人员(不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数量的1/3的 | 20 |
17 | (2) | 假证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签名,且提供假证人员数量已超过申报的其他技术人员(不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数量的1/3(含)的 | 31 |
18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 | 31 |
19 | (4) | 提供假证的人员已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签名 | 31 |
20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3-1-06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出图专用章: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0~31 |
21 | (1) | 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的申报资料,未在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使用的 | 10 |
22 | (2)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J4-1-14第(1)款所述事件的 | 21 |
23 | (3) | 已用于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的 | 31 |
24 | 承揽业务 | 技术科 | J3-2-06 | 企业在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复查、信用档案复查、办理业绩登记时,向市建设局提交的资料中有虚假签名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10~21 |
25 | (1) | 提交的签名中有1/3以下虚假签名的 | 10 |
26 | (2) | 提交的签名中有1/3(含)~1/2虚假签名的 | 15 |
27 | (3) | 提交的签名中有1/2及以上虚假签名的 | 20 |
28 | (4)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29 | 承揽业务 | 技术科 | J3-2-07 | 在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图纸上提供虚假签名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31 |
30 | 承揽业务 | 技术科 | J3-2-08 | 企业在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复查、信用档案复查、办理业绩登记时,向市建设局提交的资料中有其他虚假资料(如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10~21 |
31 | (1) | 提交的同类资料中有1/3以下虚假资料的 | 10 |
32 | (2) | 提交的同类资料中有1/3(含)~1/2虚假资料的 | 15 |
33 | (3) | 提交的同类资料中有1/2及以上虚假资料的 | 20 |
34 | (4)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35 | 质量安全 | 技术科 | J3-3-16 | 未编制环境保护专篇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 10 |
36 | 质量安全 | 技术科 | J3-3-17 | 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未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师执业印章或加盖的出图专用章、注册师执业印章已过期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5 |
37 | 质量安全 | 技术科 | J3-3-18 | 设计文件未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未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要求签字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 3 |
38 | (1) | 签名列签名人员与实名列人员名字不一致的 |
39 | (2) | 签名人员与《承接业务记录表》登记人员不一致的 |
40 | (3) | 实名列和签名列不完整,有缺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