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和增加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
(东建〔2009〕7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关于发布<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建〔2008〕6号)的精神,为有效控制和严厉处置企业提供各种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现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增加部分条款(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企业)
附表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设计企业)
附表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施工图审查企业)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表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勘察企业)
序号 | 行为类别 | 执法科室 | 不良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处理 | 企业记分分值 |
1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2-1-01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注册证书、注册师执业印章的,提供虚假证章的注册岩土师本身已取得相应的注册证、注册师执业印章: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0~31 |
2 | (1)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为1人的 | 10 |
3 | (2)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为2人及以上的 | 20 |
4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5 | (4) | 已用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 | 31 |
6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2-1-02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注册证书、注册师执业印章的,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注册证、注册师执业印章: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0~31 |
7 | (1) | 虚假证章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名,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为1人的 | 20 |
8 | (2) | 虚假证章仅作为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名,且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数量为2人及以上的 | 31 |
9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 | 31 |
10 | (4) | 提供虚假证章的人员已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名的 | 31 |
11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2-1-03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证的,提供假证的非注册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本身已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0~21 |
12 | (1)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假证数量不超过申报的非注册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的1/3的 | 10 |
13 | (2) | 克隆件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申报资料,且提供假证数量已超过申报的非注册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的1/3(含)的 | 20 |
14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15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2-1-0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专业技术资格证(职称证)、现场作业人员岗位培训证的,提供假证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0~31 |
16 | (1) | 假证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的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名,且假证数量不超过申报的非注册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的1/3的 | 20 |
17 | (2) | 假证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的申报资料,人员未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名,且假证数量已超过申报的非注册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数量的1/3(含)的 | 31 |
18 | (3)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31 |
19 | (4) | 提供假证的人员已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签名的 | 31 |
20 | 资质管理 | 技术科 | J2-1-05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出图专用章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0~31 |
21 | (1) | 仅用于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事项的申报资料,未在勘察合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使用的 | 10 |
22 | (2)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J2-1-05第(1)款所述事件的 | 21 |
23 | (3) | 已用于勘察合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 | 31 |
24 | 承揽业务 | 技术科 | J2-2-03 | 企业在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复查、信用档案复查、办理业绩登记时,向市建设局提交的资料中有虚假签名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10~21 |
25 | (1) | 提交的签名中有1/3以下虚假签名的 | 10 |
26 | (2) | 提交的签名中有1/3(含)~1/2虚假签名的 | 15 |
27 | (3) | 提交的签名中有1/2及以上虚假签名的 | 20 |
28 | (4)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29 | 承揽业务 | 技术科 | J2-2-04 | 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提供虚假签名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31 |
30 | 承揽业务 | 技术科 | J2-2-05 | 企业在办理《信用管理手册》复查、信用档案复查、办理业绩登记时,向市建设局提交的资料中有其他虚假资料(如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 | | 10~21 |
31 | (1) | 提交的同类资料中有1/3以下虚假资料的 | 10 |
32 | (2) | 提交的同类资料中有1/3(含)~1/2虚假资料的 | 15 |
33 | (3) | 提交的同类资料中有1/2及以上虚假资料的 | 20 |
34 | (4) | 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第二次或以上发生此类事件的 | 21 |
35 | 质量安全 | 技术科 | J2-3-05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未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岩土师执业印章或加盖的出图专用章、注册岩土师执业印章已过期的 |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5 |
36 | 质量安全 | 技术科 | J2-3-06 | 勘察文件未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未列明项目勘察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勘察人员等),注册岩土师未按要求签字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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