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教工作考核
1、支教工作的考核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支教教师的考核由各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负责。
2、驻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优指标根据情况综合评定,不占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的评优指标。
3、支教教师在其支教的学年度考核中必须考核合格,其支教经历才能被认定。
所有支教教师在支教工作结束时,须提交支教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和工作总结。所积累的支教材料作为评审推荐特级教师和聘任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材料。
五、支教工作要求
每年7月份,支援学校确定支教学科、人选、方式,申请支教计划,报所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市教育局人事处统一汇总成文。受援学校的需求计划由县区统计。8月份支教任务落实到校,9月份支教教师到岗。
附件:1、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登记表
2、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统计表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人事局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合肥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登记表
学校: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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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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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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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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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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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
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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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 教
学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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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
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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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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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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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意向及
支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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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服
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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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意
见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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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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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
期间
教育
教学
任务
| 年 月 日
|
受援
学校
教务
处
意见
| 年 月 日
|
支教
期间
思想
工作
及
教学
效果
考核
意见
| 受援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教育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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