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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十、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并于2009年底前退回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安全风险互助金”等不合理收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加强管理,杜绝出现转包现象的发生。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向驾驶员收取不超过40000元/车的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应退回本金及活期利息或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之后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给缴交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驾驶员。
  十一、除本通知规定以外,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向驾驶员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确有必要新增收费项目的,应当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十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承包费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承包费标准的,双方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约定,约定的承包费标准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承包费标准(本《通知》规定部分项目允许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除外)。
  十三、驾驶员因病休假、非责任事故等客观因素需减免承包费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十四、凡新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减少原有的管理服务项目,不得降低原有管理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水平。
  十五、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签订的合同及合同变更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当地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十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惠城区出租汽车月承包费标准表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惠城区出租汽车月承包费标准表

序号项 目丰田花冠桑塔纳丰田锐志
六年车五年车六年车六年车
1投资原值经营权使用费50,000.0068,333.0050,000.0050,000.00
2车辆原值116,233.27115,252.50115,252.50228,521.00
3合计166,233.27183,585.50165,252.50278,521.00
4车辆运营费用及成本车辆折旧、使用费分摊、财务费用等月车辆费折旧1,565.921,824.831,552.713,015.21
5经营权使用费分摊694.441,138.88694.44694.44
6月均车辆贷款利息667.63737.33663.71,118.61
7车辆保险费8358358351,040.00
8服装费123123123123
9车辆外观喷涂、翻新、车内饰维护50505050
10代收代付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堤围防护费(营业额的1‰)10.510.510.510.5
 计价器检测费:45元/年3.753.753.753.75
11安全技术检验费:35元/车/次,第六年检验两次3.412.923.413.41
12安全技术检测费:90元/车/次,第六年检测两次8.757.58.758.75
14综合性能检测费:200元×4次/年66.766.766.766.7
16GPS使用费:90+54元/月144144144144
17司机基本工资:800元/人/月1600160016001600
18企业为司机支付社保:230元/人/月460460460460
19不可预见费200200200200
20安全奖励金100100100100
21综合服务管理费900900900900
22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按每车每月工资1600元计133.33133.33133.33133.33
23税金营业税及附加346.5346.5346.5346.5
24车船使用税35353535
25成本合计7,947.938,719.247,930.7910,053.20
26利润(成本利润率12%)953.75 1,046.31 951.69 1,206.38
27承包费合计8,901.689,765.558,882.4811,2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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