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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的通知
(惠价〔2009〕109号)


惠城区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行为,保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向承包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聘请的驾驶员)定期收取用于合理补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的费用。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承包费用。
  二、本市惠城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适用本通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等对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及浮动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四、出租汽车承包费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运营费用以及合理利润构成。
  五、出租汽车承包费计算公式:出租汽车承包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运营成本×(1+利润率)。
  六、我市惠城区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为:一类车11259.58元/月;二类车(经营权为六年)8901.68元/月,二类车(经营权为五年)9765.55元/月。一类车为锐志车,二类车为桑塔纳、花冠车。以上承包费标准不得上浮(本《通知》规定部分项目允许在承包费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除外),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水平,在承包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承包费标准详见附件。
  七、每辆出租汽车承包费的内涵及构成
  (一)出租汽车折旧、利息、管理费用等运营费用
  1、出租汽车折旧:实际支付的购车款(含卫星定位系统、车顶灯和计价器等配置)以及上牌费用等费用总额,采用平均年限法,按有偿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经营使用权为六年的花冠、桑塔纳车残值率按3%计算,锐志车按5%计算,经营使用权为五年的桑塔纳车按5%计算。
  2、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分摊: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分摊按每车经营权使用费总额除以使用月份计提。
  3、贷款利息:按车辆原值和经营权使用费总额的70%计算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公布的五年期贷款的1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的平均利率6.89%计算。
  4、车辆保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为每辆出租车购买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车上乘客意外险,不低于20万元的驾驶员意外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首年不低于10万元的车辆盗抢险,不低于10万元车辆损失险,不低于10万元自然损失险(以后每年按折旧后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不可免陪率等商业保险及交强险。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购买的车辆保险费用应据实分摊,分摊标准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据实增减。
  5、服装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每年为每名驾驶员至少配置1套冬装(320元)、1套秋装(160元)、2套夏装(130*2=260元),合计4套工作服装共740元,两名驾驶员一年服装费共1480元(740*2=1480元),平均每车每月123元。
  6、车辆翻新维护费:用于出租车每三年进行一次全车外观翻新,定期更新价目表、车内座套以及公益宣传告示等配套设施,标准为每车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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