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的通知
(合民〔2009〕179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低保申请审核程序的透明度,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不错保,不漏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市局决定在全市推行“城乡低保听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日常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
3、年审时的全部在保户;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居(村)制定,经街道(乡镇)审批同意后实施,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所在的居(村)组织、管理、实施,听证结果作为居(村)城乡低保审批的初审意见。
(三)听证人员的组成
听证会组成人员一般在1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居(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员由村民组长、群众直选的村民代表、居(村)委会成员、辖区民警、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乡镇)相关人员组成,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则该员予以回避。
(四)辖区内居(村)民均可到会参加旁听。
(五)听证时间的确定
居(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听证会时间的召开时间,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的理由通知各有关人员。
(六)听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宣读低保相关政策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及申请理由。
3、居(村)低保工作人员汇报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情况。
4、听证会组成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5、参加旁听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6、申请人场外回避。
7、听证会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进行唱票统计,半数以上听证会成员通过者方可进入第一次公示阶段,听证会讨论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