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的证明文件;
(八)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销售区域、利润、纳税额等有关材料,并附申请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该商标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情况说明,并附广告媒介、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及已发布的广告图片等证明材料;
(十)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标签、包装的原件或图片;
(十一)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二)申请人所在地市、州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主体资格、商标使用、经营行为等方面合法的证明材料;
(十三)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省工商局形式审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初审、省工商局发布初审公告、省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报送《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其它有关材料,也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市、州工商局送交省工商局。
(二)省工商局形式审查。省工商局对收到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三)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初审。省工商局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进行编码登记后,送交由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初审并进行认定表决。
(四)省工商局发布初审公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工作组初审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另行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复审。
(五)省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经过初审公告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由省工商局发布认定公告。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宣传和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迅速将本通知有关内容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在组织本级和县(市)工商局商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领会
《条例》、《规则》及本通知精神和具体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业宣传,加强引导;要掌握当地申报动态,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及时解决申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