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9年下半年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工商商广[2009]12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根据《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09年下半年“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认定范围。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无权属争议的有效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不再参加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二)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本省的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
2.该商标连续三年以上依法使用;
3.该商标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4.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信誉良好;
5.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6.申请人商标法律意识强,该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7.申请人从事该商标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合法、齐备。
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近年来情况简介(含商标情况);
(二)提交商标图样(彩稿、黑白稿单页);
(三)商标无权属争议的声明;
(四)申请人签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五)注册商标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及与该商标有关的变更、转让、续展、许可使用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未注册商标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首次使用的商标图样复印件;
(六)具备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证明文件,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