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公示。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五)批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企业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问题,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第三章第十一条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6.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提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2.接受本市新设立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3.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数据、 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表彰扶持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资金扶持、用地保障、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 动态监督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