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
(四)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及以上。
第九条 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大型企业;
(二)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将在我市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东莞市经贸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市经贸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其他部门进行审核的,由市经贸局统一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市经贸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
(三)联席会议讨论。由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由市经贸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外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及市府法制局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市经贸局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