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建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第三条 市经贸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 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对需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资格等。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
第五条 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六条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作为参考条件。
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 及以上。
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