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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协调海关等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优先服务。对企业在通关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市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和海关的联系,建立专人跟踪协调制度。

  九、工作机制

  (一)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加强总部经济分析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市经贸局负责全面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为市政府准确掌握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鼓励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三)市经贸局在经贸网站上开辟总部经济专栏,全面推广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商务环境和生活环境,宣传我市的投资优势和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 展的良好氛围。

  (四)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以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市经贸局上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政府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其他

  (一)我市现有其他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和扶持政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东莞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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