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推出市场公开交易时,对总部企业用地中属于工业用途的,可将招标、拍卖、挂牌的对象设定为总部企业。凡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均可参与市场竞技。对总部企业竞得的土地, 属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开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适当延长开发期限。总部企业用地构成闲置的,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会审,符合不予征收或减免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条件的,可不予或减免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我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在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争取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

  (五)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的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加强双方的交流。政府在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经济政策时,事先广泛征询总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结合总部企业的实际需求,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将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国际惯例、国内外经济形势等知识的培训。

  (七)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引进入才。对总部企业引进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和人才迁户规定优先办理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总部企业引进入才提供优质服务。

  (八)为总部企业提供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在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其年纳税额的地方分成部分增长幅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市教育部门为其就近提供2个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等级学校优质学位。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为总部企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在莞的总部企业外籍管理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等, 工作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在企业备案工作中,对于年纳税额未能达到规定数额的总部企业,酌情予以受理;对于企业商务备案续期而备案人员无变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确需到港澳处理紧急商务的总部企业,予以优先受理,并将工作实现由10至15个工作日缩短至5至7个工作日。总部企业中层以上中方管理人员因公务出访可按规定通过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