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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组织单位(厅局、市科技局、开发区管委会等)要根据科研项目需要,尽快组织做好2009年度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的编制工作,摸清科研项目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并于7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区域拟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的科研项目单位名称、岗位名称、学历要求、专业要求、需求人数等相关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省科技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发布方式见附件1)。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招聘条件和人数,自行组织招聘、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工作。选聘工作应于8月30日前完成。
  (三)各单位选聘工作结束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填写《山西省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于今年9月20日前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聘用人员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被聘用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研究助理承担的违约金。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承担单位、高校毕业生本人、高校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托管服务机构各一份。
  (二)服务期限最长为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期满。
  (三)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生的,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后,要将协议书复印件报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毕业离校时按协议书要求将其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户口、档案托管单位,并在报到证备注栏目内注明“研究助理”。
  (四)服务协议履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向聘用的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费用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应岗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时,由项目承担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因毕业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聘用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
  (六)高校毕业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的,其档案、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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