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
(晋科财发[2009]77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厅局,各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落实国家科技部等五部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和聘用人员范围
(一)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项目范围为,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作为主要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承担省级科技攻关、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创新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家科技合作计划等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聘用的对象主要为本省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应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二、项目和聘用人员相关经费的管理
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项目的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列支。其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经费的审核、管理、监督按照国科发财[2009]97号执行。
三、聘用人员组织招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