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该商品房按总价交易,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乙方需将购房款存入甲方开设在
银行的账号
。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第四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5)第五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6)
。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应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
委托代理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八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一次性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全部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乙方仍未按约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各期房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支付首期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产权转移登记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为乙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甲方未告知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自行办理
乙方要求自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甲方应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房地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