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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2009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9修订)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 210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120日的,乙方有权自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
  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20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
  3.                         

  第二十四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甲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进行建设并至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3.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
  正常使用下,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七)管道堵塞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收楼手续前自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南沙开发区)、萝岗区(广州开发区):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各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交存。
  2.花都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交存。
  3.番禺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4.从化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5.增城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第二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第二十八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该商品房仅作  (用途)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乙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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