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第四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5)第五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6)
。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应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
委托代理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编:
。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九条 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甲方应当按照《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房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预售款监控银行:
;
预售款监控账号:
。
第十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一次性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总房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乙方仍未按约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分期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的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预售款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未支付首期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逾期超过
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预售款监控账户。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其要求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10日内,将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十一条 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乙方办妥预售合同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交付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确认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预告登记或者未依乙方委托代为申请预告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交房条件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