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辽宁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旅游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旅游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旅游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各市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省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省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的政策,指导全省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管理全省居民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及相关事务;负责我省旅游行业派驻国外的机构及境外国家(包括港澳台)在我省开设旅游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