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制定我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