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7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并挂辽宁省粮食局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划入原省粮食局的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省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