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3、设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
(1)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4)抵押相关信息;
(5)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二)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1、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等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服务;
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7、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有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应包括如下信息:(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相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4)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应集中设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摆放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前开始,直至售房结束。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在售楼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应保持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