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办〔2009〕130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 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
(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