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应当组织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家为成员的不少于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㈣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投标价全部低于底价的,本投标无效;
㈤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
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㈦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主持人点算具有资格的竞买人,并对应好应价牌号;
㈡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位置、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拍卖规则和其他有关事项;
㈢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㈣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和要求举牌应价或报价;
㈤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㈥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㈦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主持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