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国土资源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规划意见、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当地主要媒介、指定的场所等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㈣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㈥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㈦投标、竞买保证金;
㈧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公告拟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