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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㈡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㈢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㈣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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