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为土地权利人及时进行土地登记,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确保土地登记合法有效。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