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开发整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项目经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机构并签订拆迁合同组织实施。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在未供应前,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统一供应。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在土地供应前应确保该土地的权属清晰、界限清楚、无纠纷、地面建(构)筑物明确界定迁移主体。
第二十二条 经市国土部门组织供应的储备土地,应及时注销储备土地登记,移交标的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运作的土地收入(包括出让金、出租、租赁收入)按照“收入上缴国库,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成本及时拨付,实行预决算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㈠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的征地、收回(购)、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㈡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5%储备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