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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征收、收回(购)、储备工作及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由有国土资源储备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范围划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房管、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物价、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国土资源收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㈠年度储备土地的规模;

  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㈢年度储备土地的供应规模;

  ㈣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㈤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㈠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依法使用的土地;

  ㈡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㈢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㈣公路、铁路等依法核准报废后产生的土地;

  ㈤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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