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必须严格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确保土地供应。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我市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发挥积极作用。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分宜县除外)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为本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规模、供应计划、储备存量规模审议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