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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江劳社〔2009〕501号)


市直、蓬江、江海区各相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实施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江劳社[2008]964号,以下简称《964号文》)精神,现就实施过程中完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参保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曾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现以个人名义自愿参保的,可由其自行选择按《江门市区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2]19号文)或《964号文》的其中一种办法参保,享受相应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自愿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如参保前连续6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则不受6个月等待期的限制,并从缴费次月的15日起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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