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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九)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和就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辅助、创业培训、创业实训、项目跟踪指导、就业指导、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力争到2012年底前,全市建成1个以上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六、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

  (二十一)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加强创业文化建设,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二)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市级每人1000元,县级补贴标准可参照市本级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险种及应缴费额度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资金中列支。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对象、范围和认定程序,按照《云浮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府〔2008〕96号)规定和有关认定办法执行。

  (二十三)鼓励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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