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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经过推广应用,并实施产业化生产,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优先推荐。

  第七条 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从工业领域和农业领域各评选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成立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系统全面,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学术造诣较深,科技成绩突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的省、市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7-11人组成。

  第九条 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章 推荐、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由下列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周单位;

  (四)市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市直大中型企业;

  (六)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

  第十四条 参加周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评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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