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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1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广大非公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区仍有不少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应有合法权益,也给今后社会和经济发展留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同时也使非公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国家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加大参保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和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的工作方式,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示。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从方便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出发,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互相交换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及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共同搞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在工商登记中,要采取适当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业自律机制,并与劳动保障部门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充分认识和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
  四、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区应将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指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非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企业年检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告知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再进行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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