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门在代收金融机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归集账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收入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职能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政府非税收入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拖延和滞压。
五、严格票据管理
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河南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票据管理坚持统一发放、分级管理、及时核销的原则,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及时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执收执罚单位、代收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公告作废。
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执收执罚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检查。财政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用政府非税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审计、物价、人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